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从2011年4月1日起,天津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上调为1160元,增长26.1%,占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128元的37.1%。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看,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的水平。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浙江的1310元,其次是广州的1300元和上海的1280元,天津市和北京同为1160元,并列第四位。 而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低于1160元这一标准,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有可能低于1160元。 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举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将会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规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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